为加强学院公有生活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有生活用房,系指学院为解决单身教职工住宿、在学院无住房的教职工中午临时休息所准备的房屋,包括学院承租的住宅房屋、青年公寓等生活用房,所有权归学院。
第二条后勤保障处代表学院管理公有生活用房,并负责公有生活用房的调配、核定、使用、监管。
第三条学院公有生活用房使用原则
(一)公有生活用房的适用范围包括:
学院新进在编单身教职工,安排在学院承租的住宅房屋。根据承租的房屋现状,暂定为保障新进在编单身教职工每人一间独立卧室;
学院在编、已婚教职工,在宝鸡市无住房的,经本人申请,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视为单身教工安排生活用房;
学院聘用的教职工,在宝鸡市无住房或住房距离学校10
公里以外的,经本人申请在青年公寓安排生活用房;
需要中午临时休息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安排在青年公寓临时休息室(四人间)。
(二)公有生活用房的安排程序:后勤保障处依据学院人事处招聘计划负责准备好住宅房屋。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勤保障处依据申请登记顺序做好新进教师宿舍安置工作。
第四条学院公有生活用房管理要求
(一)室内家具由学院统一配置和正常维护,入住教师无偿使用。若发生非正常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工料费;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二)入住教师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拆装更换水、暖、电等设施,以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入住教师必须做好本宿舍防火工作,对违规、超负荷使用电器,或对火源管理不善引起火灾,当事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教师宿舍一经入住,不得擅自调换,严禁向他人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
(五)在居住期间发现教师宿舍及附属设施有损坏,应及时向后勤保障处报修。
(六)房屋未达到规定居住人数,后勤保障处有权根据学院需要对教师宿舍进行调整,入住教师应给予积极配合。
(七)入住教师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同时到后勤保障处办理退房手续,否则,学院有权强制收回房屋。
(八)入住教师每人发一把宿舍钥匙,退房时将钥匙交还后勤保障处。
第五条收费标准
学院每月从租住房屋的教职工工资中扣除相关费用。项目有:房租、物业费、水费(预扣,根据抄表数字核算后多退少补)、暖气费按房屋居住人数均摊费用。
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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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 |
物业费、垃圾费、水费 (青年公寓、桃园房屋含电费) |
暖气费 |
备注 |
青年 |
有卫 |
140元/每月 |
15元/每人/每月 |
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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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 |
生间 |
(每 |
无卫 |
100元/每月 |
15元/每人/每月 |
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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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
生间 |
教院房屋 |
200元/每人每月 |
20元/每人/每月 |
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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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房屋 |
250元/每人每月 |
25元/每人/每月 |
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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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房屋 |
200元/每人每月 |
20元/每人/每月 |
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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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为现行标准,如遇国家、学院等收费标准调整,此标准相应调整。 2.中午临休的物业费、垃圾费、水费减半收取。 3.院内其他生活用房参照青年公寓标准执行。 |
第六条本办法从2019年6月1日起试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