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味餐厅(档口)等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 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全程监督、校企共治”的原则,坚持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监管、经营单位主责落实、师生共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
成 员: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团委负责人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保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六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至少研究部署1次食品安全和食堂经费管理工作。
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是领导责任人,具体组织、协调、督查全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校领导每月至少1次深入学生食堂开展调研和检查,同师生一起就餐,掌握学生食堂管理现状,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问题。
第七条 后勤保障处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组织食堂经营单位的引进、招标、合同签订与履约监管;按规定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依规管理、定期培训,并监督餐饮企业相应人员履职;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陪餐制度,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十统一六到位”管理模式;定期组织校级专题工作会议,督促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食品安全总监在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全面组织、协调、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风险防控措施;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状况,提出改进意见;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报告;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考核与应急演练。
食品安全员负责落实食品安全总监安排的具体工作。每日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落实过程控制要求,管理相关记录;检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与卫生;对风险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收集、整理师生关于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医务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初步医疗救治和报告;协助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协助提供必要的校园其他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指导。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餐饮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消防演练培训及食堂区域的消防安全、治安监督管理;在发生消防安全突发事故时,协助维护现场秩序和人员疏散。
第九条 餐饮服务企业负责人是该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的食品安全承担直接、首要的法律责任。餐饮服务企业须依法取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确保“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有效运行。
第十条 建立协调调度机制。校企双方食品安全员每天研判食品安全,总监每周沟通排查情况,每月汇报月调度情况,共同分析研判食品安全形势,不断改善、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双总监”工作同向而行、聚力增效,共同把好食品安全关。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落实晨检制度,建立记录台账。
(二)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霍乱、痢疾、伤寒、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并在个人健康档案登记记录。
(四)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工作帽或发套内。操作前、便后必须洗手消毒。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装。加强个人工作、生活良好习惯的培养。
(五)从业人员上岗时不得佩戴戒指、耳环、手镯等饰品,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进入后厨操作区,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口罩。
(六)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不断提升从业人员食品安全防控意识,加强从业人员个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食材采购与验收
(一)实行大宗食材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签订供货协议,明确质量及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质量可靠、来源可溯。
(二)定期索取供货商的供货资质证明资料,并验证经营范围及资质的有效性。
(三)严格执行食材、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来源合法、渠道正规、质量合格。
(四)建立真实、完整、清晰的进货记录台账,记录食材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食材信息。
(五)严禁采购下列食材: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材;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超过保质期的食材、食品添加剂;
5.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材、食品添加剂;
6.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
(六)食材入库、入场前应查验食材原料的相关合格证明资料。
(七)查验供货商配送车辆是否符合食材安全运输要求。
1.配送车辆、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材污染;
2.食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碍食品安全的其他商品混装运输;
3.食材与半成品、成品运输时,应进行分隔盛装,防止交叉污染。
(八)食材验收时应双人同时查验,且符合以下要求:
1.食材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无腐败、变质、污染等现象;
2.预包装食材应包装完整、清洁、无破损、内包装与产品标识一致;
3.标识标签完整、清晰,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九)冷冻冷藏类食材须采用冷链车辆配送,运输过程应符合食材的食品安全温度要求,尽可能缩短配送和查验时间,减少食材温度变化。
第十三条 食材原料贮存管理
(一)食材原料按照食材原料属性分类、分架、离墙离地(10cm以上)存放。
(二)贮存场所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防鼠、防蝇、防虫设施齐全有效。
(三)散装食材原料应采用密闭容器贮存,并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批号、使用期限、保质期等内容。
(四)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定期巡查库存食品,对于感官性状异常、腐败变质、霉变生虫、包装破损、超过保质期的食材原料应及时清理,并填写销毁记录台账。
(五)冷冻冷藏类食材原料应按照(冷藏0-8℃、冷冻-18℃以下)要求贮存,确保设施温度符合要求,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厘米)清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六)建立详实、完善的出库记录台账。
第十四条 食品加工制作管理
(一)加工场所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清洗消毒等),流程顺畅,避免交叉污染。
(二)加工过程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三)不得使用加工腐烂变质、感官异常的食材原料,不得加工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青西红柿等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高风险食材原料。
(四)食材原料使用前应先洗后切,动物性食材、植物性食材、水产品食材应分池清洗,禽蛋使用前应清洗外壳,冷冻类食材应使用多少解冻多少,不得反复解冻。
(五)动物性食材、植物性食材、水产品食材切配应分台操作,切配刀具、砧板、容器应按照色标管理要求生熟、荤素分开,且标识明显。
(六)食品必须烧熟煮透(中心温度≥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 食品供应与销售
(一)备餐间(区)环境整洁,温度适宜,有防止食品污染设施(如紫外线灯、空气消毒设施等)。
(二)供应销售前检查待供应食品的感官性状,不得供应感官异常或可能变质的食品。
(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使用专用工具或佩戴一次性手套,避免手部直接接触食品。
(四)加工制作烹饪好的食品应尽快供应销售,对于超过2小时的食品,须再次加热至中心温度≥70℃后方可销售,若感官性状发生变化的,必须废弃,不得再次加热销售。
(五)从业人员应穿戴整洁干净工装进行销售服务。
第十六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
(一)设置专用的餐用具清洗消毒区域和标识明显的设施(水池、消毒柜、保洁柜等)。
(二)严格执行“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餐用具洗消流程。
(三)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存放在专用密闭保洁柜内,保持清洁干燥,防止二次污染。
(四)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运行状态和消毒效果。
(五)采用物理(热力)消毒方式,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顺序操作。严禁使用化学(浸泡)消毒方式。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七)每学期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餐用具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食品留样管理
(一)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留样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二)每餐次的各类主副食品(包括主食、菜肴、汤品等)必须留样。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取样不得被污染,使用专用密闭容器,立即放入专用冷藏箱内,标注品名、留样时间、餐次、留样人。
(三)留样食品置于专用冷藏冰箱(0-8℃)内保存48小时以上。
(四)建立规范的留样记录,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色标管理
(一)适用范围:食堂内所有刀具、砧板、容器、工具、抹布等接触食品的工用具。
(二)颜色标识:
红色:用于标识肉类清洗池、刀具、砧板、容器等。
绿色:用于标识果蔬类清洗池、刀具、砧板、容器等。
白色:用于接触熟食品的操作台、刀具、砧板、容器等的抹布。
(三)管理要求:
1.所有相关工用具必须按颜色分类配置、定点存放、明显标识。
2.严禁不同颜色标识的工用具混用、混放。
3.工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并存放于指定位置。
4.定期检查色标清晰度,对磨损不清的标识及时更换。
第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管理
(一)食品添加剂须实行“五专”(采购专一、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管理,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量规范使用,严禁超范围、超量使用。
(二)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资质、标签不规范或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三)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使用过程须由专人准确称量并记录,确保可追溯。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食品添加剂应存放于专用柜(箱)并上锁,标识“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保管人员需定期检查,确保无过期变质产品。
(五)建立完善的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贮存、领用、使用台账,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二十条 信息公示管理
(一)在食堂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以下内容:
1.食材供应商的资质证明。
2.食材的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等。
3.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食材的采购进货价格。
5.餐具、油烟净化器、天然气报警器等检测报告。
6.每个档口公示饭菜品种名称、重量、价格。
7.食品安全投诉监管人员联系方式。
(二)公示信息应及时、准确、完整、清晰,内容更新及时,公示材料应妥善保管,便于查阅。
第二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
(一)设置专用的餐厨废弃物(泔水、餐厨垃圾)加盖收集桶,标示清晰,并保持收集桶完好清洁。
(二)餐厨废弃物应交由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负责清运处置,签订回收清运协议。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清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种类、数量、去向、交接时间及责任人等信息,确保流向可追溯。
(四)餐厨废弃物收集桶应定期清洁消毒,存放场所保持整洁。在有害生物高发季节应喷洒药物,防止有害生物滋生和环境污染。
(五)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公共场所,严禁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其他的单位或个人处理,严禁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二十二条 有害生物防治管理
(一)保持食堂内外环境清洁卫生,无卫生死角,及时清理垃圾,消除有害生物孳生条件。
(二)按照要求安装符合有害生物防控要求的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粘鼠板、防蝇帘、防蝇纱窗(16目)、灭蝇灯等设施;排水道、排水排气出口加装孔径小于1cm的金属材质防护网罩;封堵电源、网线、空调排水口等有害生物易进出孔洞、缝隙,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三)定期开展有害生物消杀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使用药品应符合国家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造成污染,做好消杀台账记录。
(四)定期检查有害生物活动迹象,发现问题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 设施设备管理
(一)配备与用餐规模、品种相适应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洁、冷藏、通风、防蝇防尘等设施设备。
(二)制定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台账,定期检查、清洁、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重点设备(如冷藏冷冻设备、消毒设备)应定期校验。
(三)对设施设备进行编号或标识,明确管理责任人,对关键设施(如不同用途的水池、操作台)进行色标或文字标识,避免交叉使用。
(四)发现设施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修,待修复并验证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和维护、维修记录。停用或报废设备应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员配置
(一)根据食堂规模与供餐情况,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明确其岗位职责。
(二)具备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及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须定期参加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四)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应在食堂内公示。
第二十五条 舆情防控处置管理
(一)检测预警:配合宣传部门监测网络、媒体等涉及本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舆情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通过座谈会、意见箱等方式收集师生意见,及时回应合理诉求。
(二)快速响应:建立舆情处置预案。一旦出现食品安全相关舆情,应迅速核实情况,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消除误解。
(三)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学校宣传部指定统一部门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回应关切,掌握主动权。严禁瞒报、谎报、迟报。
(四)沟通渠道:设立并公开便捷的投诉渠道(如电话、二维码),由后勤保障处作为师生诉求响应、反馈的责任主体,确保师生诉求“1小时响应、2小时反馈”,高效解决问题。
(五)疏导化解:积极与师生、家长及媒体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和疏导工作,消除误解,化解矛盾。
(六)总结评估:事后对舆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完善应对机制。
第四章 日常监督与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日常检查与自查
(一)后勤保障处食堂管理人员不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包括:食堂环境卫生、食材采购查验、从业人员健康、食材贮存、库房管理、加工过程、餐用具消毒、食品留样、台账记录等。
(二)餐饮服务企业应每日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日管控),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做好自查记录台账并存档备查。
(三)鼓励师生参与监督,设立食品安全投诉微信群,在食堂张贴投诉电话和设置投诉信箱,投诉信箱每日开启一次,投诉记录及时录入台账。
校团委权益服务中心、学生会生活部协助对全体学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收集、整理、反馈学生对食堂食品质量、安全、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和后勤保障处座谈,及时将有关问题向学生进行反馈;严格执行学生会生活部、团委权益中心参与学生食堂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食堂各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对师生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1.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工作原则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三)组织管理
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后勤、学生、教学、宣传工作的校级领导
组 员: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主要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意见,并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2)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
(3)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4)定期组织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总结、研讨。
2.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保障处处长担任,负责日常事务。
(四)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且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30人以上,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
(1)发现食品污染,尚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29人以下,危害程度较轻的;
(3)区县级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五)报告制度
1.初次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由领导小组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向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省委教育工委和省教育厅进行电话报告,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2.进程报告
事件处置过程中,每天将事故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结案报告
事故处理结束后,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六)现场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师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报告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立即停止食堂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2.立即将中毒者送医务室检查,医务室无法处理时应及时送往就近医院救治。
3.同时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市卫生行政部门、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各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4.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封存物品标注封存日期、封存人,严禁私自启封。
5.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更不得进行渲染和夸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6.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做好食物中毒人员的思想稳定和心理舒缓工作。
7.造成事故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应等候处理,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七)善后处理
配合市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八)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配合纪检和监察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
(一)学校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食堂经营单位及负责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违反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
1.学校将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暂停营业直至终止合同等处理。
2.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3.食堂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食堂经营单位应依据内部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岗培训、解除劳动合同等),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2026年4月9日